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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07-5-23 8:37:00  发布人:admin

在 10 万元以上,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十六条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当即受理。

  第六十七条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1名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仲裁庭成立后,本会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仲裁庭成立后,可以当日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不受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时间限制。

  仲裁庭审理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

  第六十九条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在答辩期内被接受的,若变更后的争议金额超出本章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否适用普通程序,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本会主任决定。

  第七十条仲裁庭应当在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员在期满 10 日前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一条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章 仲裁中止与终结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二)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三) 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程序。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

  (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 一方当事人死亡,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不愿参加仲裁的;

  (三) 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组庭前中止仲裁或者终结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组庭后中止或者终结仲裁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八章期间和送达

  第七十六条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 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七十八条有关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递交或以邮寄、电报、传真、留置、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递交受送达人或邮寄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如经上诉方式不能送达,送达人可以邀请公证人员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和日期,由送达人和公证人员签名或盖章,把需送达的书面材料留在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当面递交的,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由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的,以案外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以汉语为正文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文翻译,可以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十二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仲裁委员会。

  第八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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