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在梅河口火车站发生的冲突以及造成的火车晚点不是由上访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这完全是有关部门解决上访问题不当以及公安机关错误的使用强制措施造成的。这些人没有冲击国家机关、没有在火车站闹事、没有阻断交通、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他们只不过是在上访的途中,而且已经选出了5名代表。
对于处理上访群众如何使用警力的问题,《信访条例》有着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第十四条(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的规定, 影响接待工作的,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 批评教育无效的,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动大批防暴警察阻断铁路交通,强行将上访人员所乘车厢从列车摘掉挂钩,并且打碎玻璃上车抓人,这些行为的依据何在?!没有任何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这种权力,正是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铁路部门损失的后果。
即使我们在这里假设被告在劳动教养决定中认定的事实以及损失后果全部成立,那么被告的劳动教养决定也应当予以撤销,因为在这种条件下几名原告的行为毫无疑问已经构成了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应当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以行政措施代替刑事处罚。实际上,检察机关并没有同意公安机关对于“扰乱交通秩序” 事实的认定,因此没有批准逮捕,这也充分说明被告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是不成立的。
四、本案中原告的行为只是依法行使自己的上访权利,所采取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被告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显失公正,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因信访而被打击报复劳动教养者近些年并不罕见。河北省的机关干部郭光允因“反程维高集团”的罪名而被授意“判几年徒刑”,省高级法院顶住时任省委书记程维高的指示没有照办,于是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沈阳公民周伟因上访举报马向东等人的腐败问题得罪了权贵,也被公安机关关进了劳教所。类似的悲剧近些年屡屡见诸于报端,让善良的人们不寒而栗。
为什么劳动教养往往成为打击上访者的方便工具呢?就是因为这个工具领导们用起来实在是太方便了,不需要经过检察院、法院,没有繁琐的法律程序,只要公安机关的内部审批就可以决定把一个人在劳教所里关上一到三年,名义上不是判刑,但是确是比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等刑罚还要重的惩罚手段。《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不了劳动教养,因为公安机关说这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刑事诉讼法》的程序约束不了劳动教养,因为公安机关说这不属于刑事诉讼范畴。但是在我们的国家公安机关的权力总不能脱离《宪法》的控制吧,《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更何况剥夺人自由的程度远甚于逮捕的劳动教养呢!
本案被告的劳动教养处罚决定对这些人是不公平的,他们不是暴徒而是普通百姓,他们不是去犯罪而是去主张权利,他们不是国家要打击的对象而是要帮助的对象。他们本来就是社会的弱者,被告的劳动教养决定更加加深了这种不公平的程度,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从一百多人向法庭提供的证言中也可以看到人们的这种义愤。他们之所以还一直向当地的有关部门依法反映问题,包括本案他们还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他们对政府、对法律充满了信任,但这种信任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
在这里我们要对吉林市的检察机关表示敬意。据了解,本案被劳动教养的十人开始都是被决定刑事拘留,本来是准备把他们送进监狱的。但在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检察院经多次开会研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成立,这些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在顶住了有关领导的压力后没有批准逮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时被羁押人应当立即释放,但公安机关却转而采用了行政程序)。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检察院能依法做出这样的决定是需要巨大的勇气的,这些可敬的检察官们以自己的行为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我们无意于在本案中对整个劳动教养制度提出质疑,我们的观点是:即使在现有的法治框架内,被告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也是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最后,我们希望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公正的审理此案,排除干扰、顶住压力,撤销被告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海波
200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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