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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什么程序?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常识频道  发布时间:2007-7-27 9:30:56  发布人:admin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如果查明是有主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通知所有人认领财产。财产所有人确实查不清的,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如果公告期间有人主张权利的,也应当作出驳回申请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如果公告一年期满财产无人认领,应当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并根据不同情况,将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财产被他人占有的,占有人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将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后怎么办?
  
  人民法院判决财产无主后,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了,并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对财产提出申请,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对此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查证核实。不属实的,驳回申请;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从原判决撤销之日,国家或者集体应当将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对已经损失的财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例如,台胞因为几十年两岸不通音讯而不能知道其权利是否被侵害,可以认为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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