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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业有限公司检讨书
我公司2004年生产销售的华杂4号油菜种子100亩,产种12000斤,因该种子质量在生产过程中未经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的情况下,种子包装袋上冒用了“质检单位:农业部油料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字样,这是我们法制观念不强的表现,是一种侵权行为。我们承诺:将销售往武汉、襄樊、宜城等地的种子全部收回,由我公司销售的华杂4号种子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今后,我们一定加强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决不犯此类错误。
某种业有限公司
赵 波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